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 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自有资金达到投标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经济适用房小区绿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的35%,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3-0.5位/百平方米,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面积应按国家有关居住区规范执行。住宅总套数在300套以内、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住宅总套数在300-1000套、总建筑面积在8.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总套数在1000-3000套、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5%;住宅总套数在3000-10000套、总建筑面积在8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住宅总套数在10000-16000套、总建筑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5%。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的面积为准。营利性面积应补交土地收益和差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高层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可酌情浮动,但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6%。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持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项目施工图、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的文件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到市经房办进行建设标准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持市经房办的建设标准备案证明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不得进行房屋销售。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房办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未经审核的项目,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经买受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与买受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收购的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M2-50 M2之间。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时,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的内容及要求,落实廉租房建设,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的廉租住房的面积、竣工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分期实施的住宅总面积的1.5%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条 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乘以本项目应建设的廉租住房面积,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向市经房办交纳相应面积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部分,由物价部门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计入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符合《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二)和(四)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审核表需加盖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 婚姻状况证明;
(三) 家庭成员收入;
(四) 由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房地产资讯网(http:∥)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审核购买面积。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批准的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同时换领《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证将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证件。
第三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购买需换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应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进行审核,超面积购买部分需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出租给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发企业应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出租情况进行备案。符合条件家庭必须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家庭可优先购买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标准为户均不超过8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二环以内300元/平方米,二环以外2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超标差价。自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工项目超面积建设的,按上述标准双倍缴纳超标差价。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办法》规定处罚外,由市经房办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 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系酷家乐用户转载自网络,发布本文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用,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